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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疫苗和免疫

给社会打一针有效的道德疫苗

疫苗造假冲破的不仅是道德底线,更是法治底线。靠道德抵御违法行为是无效的,因为“道德病毒”的核心是利益,制造者早就权衡了利弊得失,而利益和道德没有同构性,难以相克。唯有法治,才是克制“道德病毒”的利器、遏制不当利益的法宝。

什么样的社会对“道德病毒”具有免疫力?

让我们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:什么样的社会对“道德病毒”没有免疫力?因为正如同人,只有免疫力出了问题,才会发病,才好诊断。而只有对照病人,才能发现正常人的免疫机理。说一个人之所以健康是因为他免疫力好,实在是因果互证,就像成天挂在口上说这个厉害那个厉害是因为我们厉害一样。

凡是口号,都是同义反复,不具有解释力。

因此,将一个社会发生了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,解释为这个社会或者这群人不讲道德,也是因果互证,不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思考。如果问题是由这样一连串发问组成的,就会大为不同:

为什么他们能够突破道德底线?

是缺乏防范道德败坏的机制?

还是本身就没有道德底线?

如果都有,为什么会失灵?

如果都没有,为什么,怎么办?

说没有防御机制,那是羞辱疾控中心;说没有道德底线,那是羞辱我们的祖先;说“道德病毒”不存在,那是羞辱我们的智商。“道德病毒”确实在我们这个社会蔓延,显然防御机制失灵了,道德底线失守了。

社会是一个有机体,与自然界具有相当程度的同构性。社会的道德底线对“道德病毒”虽然具有天然的抵抗力,但是就像人需要打疫苗一样,社会同样需要打“道德疫苗”,才能抵御道德扭曲、变体以及各种伪道德的侵害。

对疫苗病理学的理解,同样适用于“道德疫苗”。其实疫苗的特点就是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。“道德疫苗”只有有效识别“道德病毒”并建立防御的抗体,才是合格的疫苗。打个比方,如果疾控中心没有和疫苗企业一样的研究专家,又如何识破他们的假疫苗呢?就像招募黑客反黑客,必须专业水平大体相当,区别在于招安的黑客被“灭活”了,没了“毒性”。

不过,光靠一批疫苗监管专家还不行,因为专家也可能被收买。网曝多处地方疾控中心采购环节腐败,就是例证。有效的“道德疫苗”必须如狂犬疫苗一样,“不待扬鞭自奋蹄”,自动开启反“道德病毒”的铠甲,具有高度的职业伦理自律性和自觉性。

一支疫苗是否合格,取决于能不能依靠其自身质素杀死病毒,不取决于任何其他标签式的评价或者价格高低。同样,监管者职业品格的核心,正是独立人格:是即是,非即非。只有职业素养才能主导专业判断,而不是领导指示或者其他无关权衡。

疫苗的培育,必须具备合格的原料和生产工艺、良好的生产环境和严格的冷藏运输条件,如此才能保持其良好品质。相对于监管者而言,同样需要给他们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有利于塑造职业伦理的环境。

我们可以再打个比方,如果疫苗注射到身体后不能立即产生抗体,反而还要辅助以别的指令,一旦病毒入侵,这个疫苗还有用吗?同样,任何拖延的监管,相当于没有监管。根据经济观察网的报道,在吉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公示栏中,《2018年第六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》显示: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“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”案做出了没收库存、没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该决定书的编号是吉食药监药行罚[2017]16号,但签发日期是2018年7月18日,同时也标示出履行方式是未履行,行政处罚的履行日期是2019年1月18日前。如此拖沓的监管,无异于为企业为非作歹大开绿灯。

当然,疫苗的杀伤力不是不考虑其他要素。要能够有效杀死病毒,必须辅之以足够的剂量,比如狂犬疫苗所谓的四针、五针之说。同样,监管者即使具备独立的人格和专业判断,但是如果他们只能拿一根牙签打猛虎,又如何能伏虎呢?长生生物7月19日晚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累计被罚344万元。这样给老虎挠痒的处罚,又如何能够起到震慑效果呢?

如果疫苗在第一波防御的时候未能有效杀死病毒,任其在人体内复制和滋生,等到病毒已经无法控制,杀死病毒的唯一办法就是杀死这个人。同样,对“道德病毒”的防御如果不痛不痒,最终结果就是一家上市企业的轰然倒塌,并累及信贷、股民权益、大多数无辜的职工以及他们的家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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